机动车挂靠可能产生的责任形式有什么,是怎样的?-全球实时
2023-03-17 18:06:33 来源:法问
在现实生活中,以挂靠形式从事各种运输经营模式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经常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从而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造成了极大风险。那么机动车挂靠可能产生的责任形式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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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挂靠可能产生的责任形式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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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郑娇梅律师解答:
一是判决由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连带责任;
二是判决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有限连带责任;
三是判决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挂靠人无力赔付时先行垫付,即所谓的垫付责任;
四是判决直接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直接赔偿责任;
五是判决直接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豁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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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郑娇梅律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14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郑娇梅律师补充:
机动车挂靠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出租车或货运业务,车主按时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都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名义交纳各种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