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视讯!婚前约定将一方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但未转移登记可否主张撤销?
2023-03-19 08:06:23 来源:法问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房产同另一方共同共有,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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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约定将一方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但未转移登记可否主张撤销?
李丰律师解答: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在协议中约定婚前房产100%的产权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该约定的实质为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一种意思表示,该赠与系夫妻之间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一方在协议签订后未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作为赠与方有权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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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该规定,夫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就其名下财产权属进行的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生效要件,即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