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收养关系是否要公证吗?
2023-03-20 13:41:16 来源:法律专家网
一、建立收养关系的条件
(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二)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需要注意,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也消灭了原有的亲属关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属于自然血亲关系,是基于出生的血缘联系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可因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全部归于消灭。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与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助帮助和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此种效力对于稳定家庭关系,防止发生家庭矛盾和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的消灭,并不改变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他们仍然有义务遵守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二、建立收养关系的程序要求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同时,为了适应一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是否要公证
(一)收养孩子送养方需具备的条件是,根据《收养法》规定: 、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