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中止后,如何恢复探望权? 世界观热点
2023-03-19 15:05:28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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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条是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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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后,如何恢复探望权?
王涛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可以成为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等。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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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补充: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地对探望权人探望子女的权利加以限制,并非完全剥夺,中止的事由消灭后,还应依法恢复,其前提条件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而且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探望人也不能自行恢复,而应向决定中止探望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作出恢复探望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