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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慧律师:离婚后收入减少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费吗?

2023-04-07 18:18:12 来源:法问

人都有困难的时候,离婚后的父母如果发生经济困难,那么受累的可不只是他们自己,还有他们的孩子,因为孩子的抚养费就无法足额支付了。很多人因此想知道,离婚后收入减少可以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的杨智慧律师做出了解答:

一、离婚后收入减少可以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离婚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职责。但是,孩子抚养费的支付必须以父母有经济能力为条件,正因为如此,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费的时候,常常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孩子抚养费数额::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也就是说,如果孩子的实际需求减少了,或者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变弱的话,那么要求减少孩子的抚养费就是正当的。毕竟,如果父母连自己都养活不了了,还怎么养活孩子呢?因此,父母可以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

二、怎么减少孩子抚养费

怎么减少孩子抚养费?从婚姻法规定来看,父母可以协商确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这也就是说,父母也可以协商减少孩子抚养费,只要一方确实有必要减少孩子抚养费,而另一方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同意减少孩子抚养费,那么夫妻之间就减少孩子抚养费是无可厚非的。

怎么减少孩子抚养费?如果夫妻不能就减少孩子抚养费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

三、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

目前来说,法律只规定了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并未对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条件作出任何规定。但是法律没有做规定并不代表实践中没这类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具体来说,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包括三种: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

其实,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对很多父母来说也是迫于无奈,毕竟虎毒不食子,谁会不愿意抚养自己的子女。但现实是残酷的,如果真的需要减少孩子抚养费,但是夫妻双方又难以达成协议的,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

杨智慧律师补充:

随着离婚率的日益增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经常会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这种抚养费条款是否有效,子女是否享有抚养费的变更请求权?

【基本案情】

原告胡小某今年十五岁,其母杨某与其父胡大某于2014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胡小某由其母杨某抚养,一切费用由杨某负担。今年2月,杨某以胡小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胡大某支付抚养费。胡大某到庭表示,离婚时双方已就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应按照协议履行。

【案件焦点】

胡大某能否以其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拒付胡小某的抚养费。

【裁判要旨】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虽然胡大某与杨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胡小某由杨某抚养,胡大某不负担抚养费用,但是随着胡小某年龄的增长,其生活、学习的支出必然会逐年增加,在其母杨某无力一人负担其生活、学习费用支出的情况下,胡小某有权要求生父胡大某支付其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在胡小某已经上学、继父去世的情况下其要求其生父胡大某给付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杨智慧律师总结】

1.“单方自负抚养费”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单方自负抚养费的约定并不是免除了夫妻一方的法定抚养义务,只是对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一种约定,相当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债务给付的免除。只要这种约定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损害子女的利益,我们对它的效力应该予以认可。

2. 子女是否享有抚养费变更请求权

胡小某的母亲与其父亲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其母亲有能力独自抚养原告,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律对其不会进行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所认许的效力也能得以实现,因此胡大某是否支付胡小某抚养费法律不会进行约束,这其实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

但是该条第二款同时又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决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标签: 给付义务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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