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成律师:从《我的前半生》看离婚析产的房屋契税问题_今日热文
2023-04-08 08:24:49 来源:法问
最近,相信很多人都在看这部电视剧《我的前半生》▼
这部都市家庭剧里的陈俊生和罗子君在离婚时的“夺房大战”,大家一定印象深刻。
在好朋友的男友贺涵的鼎力相助下,无论是在孩子、房子和车子的争夺。罗子君都获得了胜利,使得陈俊生净身出户。
【资料图】
那么问题来了:离婚析产的房屋是否征收契税呢?
山东正诚信(北京)律师事务所的石玉成律师做出了真独行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离婚析产房屋过户是否需要纳税?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您和前夫购买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无疑。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所以,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是不征收契税的。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所以,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再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也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您办理过户手续,需要交纳印花税。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