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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护人的撤销主体有哪些?

2023-08-09 17:21:46 来源:法问网

近年来,虐童案,留守儿童性侵案不胜枚举,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似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其中对监护人撤销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弥补了以前关于监护人制度的立法空白。对比欧美发达国家来说,这一制度实践性不强,可操作性低,仍旧很多问题存在。比如:什么情况下监护人资格可以被撤销?哪些人可以成为除了其父母之外的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申请监护人的撤销主体有哪些?

后《民法总则》在修订过程中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概括吸收,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我国监护人制度的体系设计,在《民法总则》有了撤销监护权这一指导性原则的情况下,下面的措施实施起来也就更有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向。

1、“谁来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资料图片)

根据《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它就必须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

2、“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概括为三种情形: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意见》第三十五条进一步将其细化为,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怎样恢复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将其概括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意见》第三十八条将其进一步细化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这样规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尽量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亲情,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同时,《意见》也对一些情形作了永久剥夺监护资格的规定: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

对部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上述《意见》和《民法总则》的修订将监护人资格的进入、退出、有条件地再次进入等方面均做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在民法总则部分,再配以具体实施细则的文件(如前述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将制度落地生根,使监护权部分内容更加丰富完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也让撤销监护权资格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更加容易落到实处。

在侧重于保护被监护人意愿的同时,又有效的解决了未成年人长期遭受监护人的迫害、虐待问题,但是在撤销原有监护人的资格之后,怎么样让未成年人后续的生活和学习不受经济条件和环境的影响,能够健康的学习生活,健康成长从目前来看,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还比较不完善,后续还需努力改进。

指定监护人证明格式

监护人的确定标准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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