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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布5起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2023-08-21 21:29:01 来源:青海法治报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五起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公众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视,增强公民生态文明意识,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内化于公民的自觉行动中。

案例一:被告人马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资料图片)

【基本案情】

2017年间,被告人马某一多次从被告人马某二处收购麝香囊9个,并将上述麝香囊运输至本市家中存放进行出售。同年12月,被告人马某一、马某四、周某以8万元给被告人韩某出售麝香囊7个、麝香仁23克,此间同时向马某三出售麝香囊3个。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马某一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马某一家中及店铺搜查,查获疑似麝香囊及带毛囊皮制品28个,马麝香囊及带毛囊皮制品152个,马麝肝2个,赛加羚羊角3对,雪豹头1个、雪豹爪2个、亚洲黑熊掌4只、马鹿角2对、马鹿茸3个、岩羊头1个、马鹿鞭5个。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为人民币693080元。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韩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在室内冰箱查获带皮麝香7个,麝香囊皮41个,麝香囊8个,麝香粉共2袋。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为人民币131400元。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一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韩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判处十万元至五万元以上罚金;被告人马某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马某四、周某受被告人马某一指使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分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被判处二万元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涉濒危、珍贵野生动物数目众多,其中马麝、雪豹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些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因其药用价值及稀有皮毛导致个别犯罪分子见利忘义,种群生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根据相关部门统计,近百年来,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了自然灭绝速度的100倍,现在每天都有100多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作为青藏高原特有的马麝、雪豹近年来虽在大力保护下种群数量有所提升,但其依然处于濒危等级。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直接破坏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政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对其中三名被告人重判体现出我市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决心,同时也体现出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的决心。

案例二:被告人夏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夏某经营的翡翠店查获疑似狼牙、象牙、鹰爪、虎骨、犀牛角、藏羚羊头骨、盔犀鸟等野生动物制品58件,经鉴定,25件系野生动物制品。经侦查,有18件野生动物制品系其通过不同渠道购买或出售,其中被告人袁某、丰某出售给被告人夏某的盔犀鸟制品系盔犀鸟鸟嘴制品;被告人夏某向被告人王某出售盔犀鸟鸟嘴制品、向祝某出售藏羚羊头骨制品和虎骨等制品。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袁某、丰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祝某、王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夏某、袁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四年和三年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丰某、祝某、王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并宣告缓刑,判处八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盔犀鸟是非原产我国的野生动物,从发现到濒临灭绝仅用10年,现存野生数量不足百只,已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级物种。被告人“利”字当头,非法售卖及购买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应予以严厉打击。我国现已全面禁止以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交易行为,但仍有部分人以收藏为目的,以身试法,由此衍生的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链条,加剧了濒危野生动物灭绝速度,最终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收藏爱好者应该认识到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交易对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的巨大破坏,自觉爱护动物、保护环境,抵制濒危、珍贵野生动物买卖,毋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李某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到南川西路客运站乘车,在通过安检时被客运站工作人员发现,报案后李某被当场抓获。侦查机关现场查获其携带的疑似麝尾巴3个、疑似麝香14个。经鉴定:14个麝香来源于9个马麝、4个林麝、1个喜马拉雅麝,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按至少来源14个个体进行价值计算,总价值336000元。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麝香,被称为“名香之冠”,是一种极其稀缺的名贵药材。我国麝类资源较为丰富,曾占世界总量70%左右,但在近半个世纪里其作为药材和香料需求量增大,盗猎严重,加上栖息地丧失麝类种群锐减,20世纪80年代前,每10年我国麝类数量减少一半;20世纪80年代之后,则是每5年麝类数量减少一半,利益驱动下的猎杀使得麝科动物全部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无论是以猎杀方式获取麝香,亦或通过非法渠道收购、贩卖麝香,都会造成巨大的生态资源损害,依法应当严厉打击。

案例四:被告人文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人文某在格尔木市以200元价格购买了2个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藏原羚头角。12日,文某从格尔木携带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乘坐火车运输到西宁,在准备乘坐火车继续前往四川省绵阳市进站安检时被西宁火车站安检人员查获。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为藏原羚(羚角),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涉案价值为人民币8016元。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自用为目的,非法购买、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考虑其此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藏原羚是典型的高山寒漠动物,栖息于海拔300至5750米之间的高山草甸、亚高山草原草甸及高山荒漠地带,作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有“西藏黄羊”之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我国青藏高原地区动物种类多样化,保护动物与非保护动物交错并行,需要提醒大家在购买动物制品时要认真甄别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若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充分关注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案例五:被告人李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08年-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3万元价格收购虎皮1张,同时在此期间还多次从他人处购买麝香囊4个。经鉴定,该虎皮为食肉目猫科虎皮制品,价值80万元。麝香囊为偶蹄目麝科麝属动物香腺囊制品,价值6万元。

【裁判结果】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为猎杀、猎捕野生动物者提供了市场,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野生动物制品的背后是一条条野生动物鲜活的生命,只有斩断售卖这一关键环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才可能不被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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