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法秩序
2023-07-27 18:26:2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清代传统法秩序》
(资料图)
作者:(日)寺田浩明
译者:王亚新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新近出版的《清代传统法秩序》一书,是寺田浩明教授在京都大学开设“东洋法史”(也即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最终讲义,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监译。此书乃作者在中国法制史领域经年累月教研探索、深耕细作的集大成之作,可谓一部学术型的教科书。
《清代传统法秩序》凡十章,包括序章、正文八章和终章。序章“传统中国的法秩序”明确提出了本书要探讨的两个课题,分别是历史学意义上的问题意识“清代法秩序的实态”和法学上的问题意识“传统中国的法范式”,其试图在世界史的视野下,在平等的基础上寻找一种不同于西方的传统中国的法秩序。
正文八章分别探讨传统法律主体(第一章 人与家)、经济基础(第二章 生业与财产)、社会构成(第三章 社会关系)、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第四章 秩序、纷争和诉讼;第五章 听讼—审判与判决的社会基础;第六章 断罪—犯罪的处罚与判决的统一)、社会中的法(第七章 法律、权力和社会)、传统中国法、传统西方法与近代法之间的关系(第八章 传统中国法与近代法)等问题。终章“跨越文明的法论述方式”是本书极富学术雄心的研究旨趣总结,即“一种不受限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崭新的法论述方式”,其从“裁判的基础赋予”“判决的统一”和“人际关系和制度性关系”三个议题反思西方法作为一种“规则型”的法的不足,探讨“非规则型”(即“公论型的法”)的合理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简言之,《清代传统法秩序》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资料与理论的均衡
历史学者阿风教授曾讲过一个
这个富有趣味的故事折射的道理,用中国的古话来说就是“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术研究如何处理好资料与理论之间的均衡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日本的东洋法史学者中,寺田浩明教授在继承其重视资料研究传统的基础上,更以鲜明的理论探索而独树一帜。本书是其概念分析—建构型研究方法的集中体现,例如,“规则型法”与“公论型法”之类型区分,民事诉讼“听讼”与刑事诉讼“断罪”的界定诠释,中西方“公”概念的差异分析,“个家利己主义”的归纳提炼,都具有洞见和启发。需要指出,其与韦伯视域下的中国法“实质非理性”等特质判断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是站在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以二手转述材料为基础的探讨。当然也可以想象,寺田教授这种中西问题抽象疏阔的类型化处理方式和相关观点,同样会引发中国学界或者赞成或者反对的热烈回应。
在重视中华法律传统的时代语境下,本书对于国内的基础法学学科颇具借鉴意义。就法理学而言,应注重从扎实的资料出发,避免“六经注我”式的过度解读。就法史学而言,在重视考证的同时,应提升思考的深度,真正提炼出有时代价值的理论命题。
学术的传承与论辩
颇有意思的是,本书是寺田浩明教授在日本出版的第一本书。作家丁玲曾倡导“一本书(主义)”,即一个作家应写出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作品。这种标准同样适用于学者,《清代传统法秩序》可以说是“一本书主义”很好的展示,其一方面是作者多年来以学术论文为载体,在学界产生广泛影响学术成果的提炼总结,另一方面也是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学术史的折射反映,通过本书我们可以看到其学术的传承与论辩。
在日本的大学里
滋贺秀三教授在其名著《中国家族法原理》“序”中写道:“仁井田先生给予我的教益非常之大,我的旧著(《中国家族法论》)公刊以来,先生再三执笔提出严厉的论难,对此无论如何也应当道谢。如果说正是在经受这些批评而想要站直了的努力之中本书才得以产生出来,恐怕也非夸张”。
在本书中,寺田浩明教授在继承滋贺教授诸如家族法、法典编纂、司法裁判三个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概念分析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认为滋贺先生在“三者相互间的关系,即其中所存在的法的全体面貌,仍然未充分进行概念的统合。个别论述时,并无破绽,然跨越三者进行讨论时……绝对可以发现龃龉之处。本书的目的,即跨越残存的最后一道壁垒”。本书正是在“人(家)—社会—国家”的宏大综合视域下,尝试提出的一种崭新的、以“法秩序”称谓进行统摄和解读的理论。
以上的例证,正可以说明这些代表性学人在写作时存在特定的对话者,既尊重前人成果,亦有“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之态度。研究者少而精的学术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下得以承继与创新。
法学学科的法律史
本书序章提出的历史的问题意识与法学的问题意识说明了法律史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学问的特殊性。需要指出,作为法学的法律史与作为历史学的法律史本身并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关键是学术作品本身的质量。
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院,具有法学学科背景的寺田教授在本书体现了其对于规范意识的深度思考。例如,以“权利和冤抑”来处理美日两国学者
近代翻译大家严复在翻译法国学者孟德斯鸠的《法意》时,写下极具洞见的按语,“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其不仅揭示了中西方貌似同一事物之间的巨大差异性,还留下了一些耐人寻味可以追究的问题,例如,在帝制中国作为一种最为根本法律形式的“律”,何以在严复的“四者之异译”中竟无一席之地?
与严复的按语类似,寺田浩明教授的《清代传统法秩序》更进一步的意义,可能是作为一种域外视角,为我们揭开了自身“最熟悉的陌生人”—中国传统法秩序—如何去认识和理解的巨大空间。从这个角度讲,作者与其说是给出答案,毋宁是提出问题。
(作者系清华法学院教授)